时间: 2025-02-06 01:06:58 | 作者: 大型商超货架
2024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3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按时进行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洗整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未及时清洗整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做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