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买三送一”、“买四送一”,近来,合肥一药店因展开药品买赠促销,被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近来,肥西县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展开检查时,发现在辖区一家药店“非处方药”货架上标有“买三送一”、“买四送一”等买赠标识。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正在展开买赠促销的“某某牌参芪首乌补汁”、“某某牌加味逍遥丸”产品外标签上均印有赤色OTC标识(即甲类非处方药),该促销药品行为违反了《药品流转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则的“药品出产、运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产品赠药品等方法向大众赠送处方药或许甲类非处方药”。随后,执法人员根据《药品流转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则责令该药店当即改正,并给予正告行政处罚。
商场监管部门提示,药品作为特别产品,直接影响人体生命健康,药店采纳“买药赠药”的方法来进行促销,有几率会使顾客不理性的购买过量药品,发生用药危险,形成药品过期糟蹋。“买药赠药”促销形式不可取,一经发现有相关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伟 通讯员 董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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