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一届党组提出的“3421”工作方针,安铁法院行政审判庭主动作为,延伸行政审判职能,开办依法行政新媒体专栏,定期推出典型案例、普法文章,对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答疑解惑,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帮助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以期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大家在超市、食品店购买商品,尤其是食品时都会关注一下保质期,但在药店买药你会关注药品有没有过期吗?我想大多数人是不太会关注,因为药品过期一般意味着是不可以使用,必须回收销毁的,毕竟“是药三分毒”,所以一般药店也不会销售过期药品,但是一旦药店货架出现过期药品,那应该怎么办?是不是应该受到处罚,处罚的依据又是什么?今日,安铁法院以一起本院受理的真实案例来进行普法说法,大家跟随我的脚步,一起看吧~
2020年6月,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药公司做检查时,发现药品销售区货架上摆放的木香顺气丸等8种药品已过有效期。虽然所涉金额仅有200多元,但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也立即进行了查扣。事后,经汉阴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后,发现该医药公司没有药品管理系统,未建立购进、销售记录,故无法确定是否已经售出过期药品的数量及金额。对此汉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该医药公司构成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该医药公司不服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是否接近接近超过有效期进行全方位检查,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当及时进行标记、提示、撤柜,停止销售,并专门存放,做好处理情况记录备查。同时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管理系统,建立购进、销售记录。原告未建立销售记录的行为不能成为其逃避处罚的借口,其将过期药品不撤柜、不提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销售劣药的行为,即使劣药没有被实际售出,依然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原告事后积极整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因此被告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十万元的起点之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轻处罚,决定没收扣押的过期药品,罚款2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和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法院依法予以维持。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食品药品民生之基,我国对药品安全的管理尤为严厉,药品经营企业生产上市,购销保存均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作为销售企业,在计算机中安装操作药品管理系统,建立购进、销售记录,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发现过期药品后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并将过期药品存放在库房中的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同时对处理情况作好相关记录,本就是法定义务,不遵守不能成为其逃脱处罚的借口和手段,守法合规,规范经营,当为经营者戒。
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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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诉讼“云漫谈”】过期药出现在销售区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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