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了最新的“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其中,一家药店因为货架上的1350元过期药品,被罚了20万……
据了解,2023年5月12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青海省东川工业园区某大药房检查时,在经营区柜台和货架上发现
以上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经查,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摆放在药品销售区域,该区域无不合格药品标识,该药店不能提供过期药品的下架、停止销售以及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不合格药品的相关记录,经查询该店销售明细表,以上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再销售,没有产生违法来得到的,以上4种过期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350.00元。另外,涉事药店不能说明“连花清瘟胶囊”合法购进渠道。
查办结果为上述药店销售过期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另外,考虑到上述药店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该药店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最终,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监管部门给予上述药店以下行政处罚:
广西柳州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公布一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涉事店铺罚款1万元。
2022年9月26日,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邕路某药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药店货架上存放的马来酸氯苯那敏片、去痛片、陈香露白露片和盐酸赛庚啶片均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实,该药店建立了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满足药品的可追溯要求。执法人员通过比对药品购进票据、实物库存及查验该药店计算机系统进、销、存记录,确认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
鉴于该药店涉案药品数量不多,货值金额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药店减轻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1倍的“最轻”罚款10000元。
今年6月,四川眉山市彭山区市监局发布一则处罚决定书,辖区内某药店因摆柜5元过期药(未贴过期标签),被罚2万元。
执法人员检查该药店发现,店内药品拆零柜中摆放有一瓶石淋通胶囊(30粒/瓶),有效期至2023年04月19日。后续,该药店投资人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表示,该药店于2021年9月18日从四川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5.2元/瓶的价格购进3瓶石淋通胶囊,2022年10月5日、2022年12月31日分别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为6元/瓶。
截至案发时,该药店能提供石淋通胶囊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该案的货值金额为6元,无违法来得到的。监管部门认为,该药店超过有效期的上述药品与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同摆放于销售区域的货架上,视为待销售药品,应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最后,监管部门责令该药店改正上述违反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石淋通胶囊1瓶;2.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商家将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应视为有违法销售行为,该违法销售行为不以是否实际售出为构成要件,实际售出与否仅关系违法来得到的数额。把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即视为有销售行为,是不是已经销售不影响对销售行为的认定。
也就是说,就药品管理而言,售出与未售出均属销售范畴,只在情节上有区别。因此,即使药店只是在货柜上摆放了过期药店,但未注明“近效期”标签,也有很大的可能性被认定为“销售劣药”。
《药品管理法》对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罚幅度为100000元起。这也给药店经营者提了个醒,药店的质量负责人必须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条款熟记于心,做好药品近效期管理。所谓的“近效期药品”,一般是指药店根据药品特点,将近效期限定在3-6个月内。
实际上,有些药店“不慎”销售过期药,大多是因为经营过程出现差错,未及时下架相关药品所致。这主要也跟药店“近效期药品”管理方案有关。
第一,把近效期品种放在一起以便于员工销售,同时员工在销售近效期品种时,必须要注意销售出去的药品,顾客一定要在效期内能用完;
第二,做一份近效期催销表,按照催销表上的品种对员工做分配销售,及时消化和处理相关的近效期药品。
第三,及时跟进近效期药品的销售情况,若是有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及时下架并销毁,不要继续不管不顾地放在货架上,否则就会像上述案例的药店一样含泪收下“罚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