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3-21 13:42:16 | 作者: 木质/钢木货架
2021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不申述人唐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路**号**超市店内购物后在该超市收银台付款时见该超市收银员繁忙,无暇顾及收银台边烟柜,遂起邪念,乘收银员不备,将该超市收银台边烟柜内卷烟一包盗走用于个人啃咬。之后,2021年4月上旬至5月上旬期间,被不申述人唐某某在该超市内采纳相同方法,先后十余次,每次一两包,盗走该超市收银台边烟柜内古田、苏烟等各种品牌卷烟十余包(约值人民币数百元)均用于个人啃咬。
被不申述人唐某某于2021年10月27日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吴厝顶邻近邻近被民警捕获。2021年11月9日,被不申述人唐某某补偿被害人**超市经营者郑某某丢失人民币1000元。
唐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违法情节细微,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率直且认罪认罚,活跃补偿被害人丢失,有悔罪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唐某某不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