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北银市监处分〔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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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银市监处分〔2025〕2号

时间: 2025-01-26 22:55:14 |   作者: 药店货架

  • 产品概述

  “滴通鼻炎水”[储藏:置阴凉处(不超越20℃)]陈设在其药房阴凉柜进行出售。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查看时,药房温湿度计显现,该药品货架所在环境和温度为29℃,不契合上述药品储藏要求,不契合《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矩。

  上述现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副本)《药品运营答应证》复印件各1份;4.包先毓《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黑龙江佰消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运营答应证》《随货同行单(代合同)》《收购明细查询》复印件各1份;6.现场相片12张。

  本局于2024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桂北市监罚告银〔2024〕326号),奉告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处分内容,并奉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说、申辩。

  本局以为,当事人运营药品,未按药品储藏要求陈设药品,系未恪守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运营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运营活动,应当恪守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树立完好药品运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运营全过程继续契合法定要求。”的规矩。

  鉴于当事人活跃尽力合作案子查询,照实陈说其违反法律规矩的行为,自动供给根据资料,参照《药监管理行政处分裁量适用规矩》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二)活跃尽力合作药监管理部门查询并自动供给根据资料的”的规矩,对当事人从轻处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还有规矩的景象外,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药品出产企业、药品运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点评研讨组织、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等未恪守药品出产质量管理标准、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药物非临床研讨质量管理标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等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的规矩,现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矩的行为,并决议处分如下:正告。

  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能够收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