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25 08:27:31 | 作者: 日化货架
2021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位于我市山南新区香樟苑四期B区12—16号的山南新区涵雅生活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在该超市日化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26瓶“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和4瓶“大宝SOD蜜”经厂家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予以扣押。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山南新区涵雅生活超市于2018年2月与“顺鑫伟业百货有限公司”建立业务关系,从2018年2月开始向该超市多次供货。截止到2021年1月,“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200ml规格的库存12瓶,进价:18元/瓶,销售价:21.8元/瓶,经营额:261.6元;“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400ml规格的库存14瓶,进价:32元/瓶,销售价:36.8元/瓶,经营额:515.2元;“大宝SOD蜜”90ml规格的库存4瓶,进价:6.5元/瓶,销售价:7.8元/瓶,经营额:31.2元。经营额合计:808元。
当事人与供货商“顺鑫伟业百货有限公司”初次交易时,签订了供货合同,未向该供货商索取证明主体合法资格的证明文件,也未索取上述两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只提供了《顺鑫伟业百货有限公司批发销售单》,属于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投诉书各一份,证明查处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任务来源;
2.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清单各一份,证明扣押、解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品种和数量;
3.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4.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大宝SOD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5.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吴艳(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询问笔录、进货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时间、数量、成本价和销售价情况;
7.“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和“大宝SOD蜜”市场询价证明材料共五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的化妆品的价格是不是合理。
2021年4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综支听告〔2021〕5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和“大宝SOD蜜”经厂家鉴定,均属假冒产品,构成了销售侵犯“清扬”(第1740239号)和“大宝”(第71094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清扬”和“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行为,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本)第261条第三款第三项“(3)销售两种以上假冒注册商标或假冒驰名商标的商品的,能结合情节根据违法经营额上浮一个档次予以裁量,但最高不允许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上限金额”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自由裁量基准》(2020年本)第261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一目“(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②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